桑梓事务 - 章程

桑梓事务

2015年第三届理事会修订章程

2015-11-18  阅读:44420次

                                
天津宝坻桑梓助学基金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天津宝坻桑梓助学基金会。
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公募性基金会。
本基金会面向公众募捐的地域范围是:天津市宝坻区,但可以接受国内外社会各界捐赠。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对品学兼优特困大学生助学,促进教育事业发展和人才战略实施。
第四条  本基金会积极践行社会组织核心价值观、积极加强党的建设,恪守公益宗旨,强化诚信建设,并积极参加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600万元,来源于社会捐赠,均为合法的捐赠财产。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天津市民政局,业务主管单位是天津市教育委员会。
第七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设在天津市宝坻区教育局(宝坻城关广川街16号)。

                                 
第二章 加强党的建设
       
第八条 本基金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及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或接受上级党组织派遣党建工作指导员。
第九条 本基金会党组织要积极发挥政治引领、先锋模范、监督管理和规范行为的主导作用,保障社会组织健康发展。
第十条 本基金会党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及有关规定开展组织活动,按期进行换届选举。
第十一条 本基金会党组织要在本单位的诚信自律、反腐倡廉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党组织必须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党员必须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接受上级党组织的考评。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十三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依照国家法律,通过多种渠道、多种形式筹集资金;
(二)接受社会捐赠;
(三)在国家政策法律许可范围内进行基金增值;
(四)表彰、奖励为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五)对品学兼优特困大学生实施助学,开展公益活动;
(六)登记管理机关倡议的公益活动。

                             
  第四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十四条  本基金会由5——2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
本理事会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五条  理事的资格:
(一)拥护基金会章程;
(二)热爱教育事业;
(三)具有良好的社会形象和较大的影响力;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六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五)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第十七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审核受资助品学兼优特困大学生的资格,掌握其思想、学习、生活动态;
(二)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对基金会的工作进行审议、监督、批评、提出意见或建议;
(四)执行基金会的决议;
(五)积极参加基金会的各项公益活动;
(六)维护本基金会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聘请名誉会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二十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二十三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二十四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二十五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六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三十一条  担任本基金会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外国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①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②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③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④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⑤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⑥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⑦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⑧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⑨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章 诚信自律建设与信息公开

第三十五条 建立和完善以章程为核心的社会组织现代法人治理结构,建立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机制,加强组织机构建设。
第三十六条 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有关事宜。通过建立和完善制度,形成长效机制。
第三十七条 严格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不超越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积极承担社会责任,诚实守信,公平公正,不损坏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
第三十八条 按照法律、法规和登记机关信息公开的相关要求,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提升社会组织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社会组织公信力。

第六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九条  本基金会为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组织募捐的收入;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三)投资收益;
(四)其他合法收入;
(五)基金的合法增值。
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重大募捐活动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
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本基金会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
(二)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
(三)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为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进行的投资、理财等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是指:
(一)按照基金会的宗旨组织义演、义卖、义赛;
(二)通过政府协调金融部门运作资金。
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四十九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五十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五十一条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五十二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三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当年度捐赠者名册及有关资料〗。
第五十四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十五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五十六条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七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第五十八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五十九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条 本基金会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六十一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八章  章程修改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于2015年 8月9日经第三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表决通过。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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