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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法列入国务院立法计划 慈善业仍存四大问题

2008-02-29  阅读:38053次

来源:中国经济时报   时间:2007年10月18日   
中国慈善业应民间化、职业化
  ——访全国政协委员、香港骏豪集团主席朱树豪
  ■十届政协提案专题系列报道(13)■本报记者 张玉雷
  提起全国政协委员、香港骏豪集团主席朱树豪,很多人会把他和体育事业联系到一起,作为世界第一大高尔夫球会——观澜湖高尔夫球会的创始人,他用体育这种特殊的“国际语言”架起了中国与世界沟通的桥梁。同时,他也是一位致力于慈善事业的慈善家,曾多次发起、组织并带头为慈善公益事业捐款,在教育、体育、文化等领域为内地和香港的慈善公益事业做出了突出贡献。
  2005年,朱树豪向全国政协递交了《关于我国慈善业应全面民间化、职业化的提案》。提案建议,内地慈善业应该借鉴香港和国际经验,加快立法,将慈善事业民间化、职业化。如今,两年多过去了,中国的慈善事业取得了哪些进展?前景又是如何?带着这些问题,中国经济时报记者采访了朱树豪。
  《慈善法》已列入国务院立法计划
  记者见到朱树豪时,他刚从外地出差回来。因为早已习惯了奔波穿梭的日子,在他的脸上没有显现出倦意。
  话题从《慈善法》说起。今年8月22日,民政部副部长窦玉沛在一次新闻发布会上表示,《慈善法》已列入了国务院的立法计划。
  在朱树豪看来,慈善事业既能够调剂贫富差距、缩小城乡差距,又可以改善弱势人群的生存质量,凸现公平公正的社会机制。在全面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个历史时期,谈慈善业在中国的发展是件非常有意义的事。
  据他介绍,目前,我国涉及慈善事业以及公益捐赠的法律法规有六部:《公益事业捐赠法》、《红十字会法》、《社团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所得税法》以及《个人所得税条例实施细则》。2005年11月20日,《中国慈善事业发展指导纲要?2006~2010 》正式发布,在减免税收、法律建设及组织指导等多方面提出了目标。此次即将出台的《慈善法》,主要会对慈善的组织、捐赠、信托、志愿者服务、奖励与鼓励政策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规范。
  “我很高兴,我在两年前的提案,推动了慈善事业在国家立法层面的进展。”朱树豪说。
  我国慈善业仍存在四大问题
  朱树豪仍然对我国慈善事业的现状心存忧虑。他认为,目前我国内地慈善业依旧存在“资源少、需求大、慈善机构公信力不强、官办色彩浓”四大问题。
  据他介绍,目前,我国慈善机构每年募集到的慈善捐赠额不到国民生产总值的0.1%,而且慈善基金会的规模也比较小。中国人民银行统计数据显示,我国48%的基金会资产规模在1000万元以下,只有13.5%的基金会资产规模超过了1亿元。但另一方面,从全国范围看,相关需求却很大。没有能力进入医疗和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以及贫困疾病等待救助的人士,都需要慈善机构的帮助。
  慈善机构公信力不强的现实,导致了比较多的随机性募捐行为。例如,媒体、妇联、学校、企业更乐意采用针对个别人士随机性的直接捐助,但这一模式很难有计划地建立项目的长期管理。
  此外,目前内地的慈善组织,都有政府机构或官方机构作为其主管部门,带有很强的官办色彩。朱树豪认为,“这就大大削弱了慈善机构的独立性。”
  分析问题存在的原因,朱树豪认为,主要是中国慈善业发展孕育的时间还比较短,相关的法律和法规还不够健全。再加上我国慈善业民间化、职业化的水平还不高,影响了慈善业发展的进程和规模。
  建议慈善事业民间化、职业化
  要着手解决这些问题,朱树豪认为,应该充分借鉴欧美一些发达国家在慈善业发展方面的成熟经验,同时,要结合中国的国情、社情和民情。
  从香港和国际的经验看,慈善业的最大特点是民间性和职业化。据朱树豪介绍,美国有各类民间慈善组织150万家,每10个美国人中,就有一位从事慈善事业,其所吸引的社会捐赠接近国民生产总值的7%-8%。在英国,也有18.6万家类似机构。这些组织通过法律保障的运作模式,接受和管理慈善捐赠。
  朱树豪建议,中国慈善业的发展应以民间性、职业化、专业化为总体目标,慈善机构应摆脱官办色彩,和政府主管部门脱钩,建立健全保障慈善业发展的法律环境,并通过完善社会捐赠的体制、机制,解决社会捐助的来源问题、公信力缺失问题,提高善款的管理和使用效率。
  令朱树豪颇感欣慰的是,从2005年他提出关于我国慈善业应全面民间化、职业化的提案到现在,两年来,中国的慈善事业有了长足的发展。“除了在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完善方面有了新的进展之外,我感到在民间资本进入慈善业方面也有了很大的进步。未来慈善活动的主体是民营企业、私人企业和个人。为此,从体制上,要鼓励民间资本投入创立企业慈善基金会、个人慈善基金会,由受托人或专门机构管理,企业或个人则可参与监督其捐赠的慈善基金。”
  他特别提到了目前国内已经出现的几百家非公募基金会,认为这给企业和个人从事慈善业、进入慈善领域起到很好的示范作用,也打开了一个新的渠道。“当然,在企业、民间和个人资本进入慈善业方面,还需要有一系列的配套政策,例如通过法律明确进入与退出制度、组织制度、评估与监管、产权界定与转让等法律准则。对慈善捐赠的征税也应该更加宽松。此外,还需探讨慈善基金的多种管理模式,例如试点探讨慈善基金小额信贷和信用放款的可行性。特别是要降低民间资本进入慈善业的门槛、增强监管,这样才能保证中国的慈善事业积极、健康地发展。”
  慈善事业未来需要两大调整
  未来中国慈善事业的发展,还有哪些问题亟须改进和调整?朱树豪有两个建议:第一,要从制度上解决慈善机构公信力缺失的问题,树立起慈善事业的品牌。在此基础上,要建立超越各个机构之上的集体自律机构,以协会、公会或者联合会的组织形式对各个会员机构进行监督。
  第二,慈善机构要引入职业化的管理运作模式,管好用好救助资源。他认为,我国慈善业可以在管理机制上引入职业化概念,建立一个分工明确、专业运作、资源优化组合的体系,把筹款与花钱明确分离,把慈善筹款机构和项目实施机构进行职能划分,筹款机构专注做好劝募工作,实施机构专注做好可供捐赠人选择的好项目,监督项目的实施过程和效果,使社会的善心善举通过慈善体系对整个社会进行捐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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