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管理办法
2010-11-16 阅读:37823次
天津宝坻桑梓助学基金会
财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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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天津宝坻桑梓助学基金会章程》和《关于确保永久基金增值的决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 本基金会的永久基金,永久所在地为宝坻区。本着依法安全有效的原则,请区财政部门协同金融机构为基金会运作基金,确保基金保值增值,并不断扩大。基金会每年用利息实施助学,并常年广泛接受社会捐赠。
二、 助学基金增值部分,在金融机构设专户储存,账目由宝坻区教育局推选优秀财会人员(会计、出纳各一人)管理,会计档案永久保存。
三、 桑梓助学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度总收入的70%。基金会日常办公经费和专职人员补助可在基金收益中列支,但开支比例不超过总支出的10%。
四、 基金会对申请助学金的有关办法和程序作出具体规定,受助学生按规定履行申报手续,经教育、民政等部门核实,报理事会批准,方可领取助学金。
五、 为节约经费开支,在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四人,基金会除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和两名专职人员外,其余工作人员(包括财会人员)均由宝坻区教育局选派得力干部担任。基金会须严格控制人员外出,出差必须经理事长批准,差旅费标准暂参照宝坻区教育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 要严格基金会经费支出审批制度,助学金和专项资金由理事长或副理事长负责审批;日常办公费用,开支在1000元以上的,由理事长或副理事长负责审批,开支在1000元以下的,由秘书长负责审批。原始票据须有三人以上签字。
七、 基金会设置总账、明细账,开设银行基本账户,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核算。年度收支预决算报理事会批准,并接受审计部门和社会的稽查与监督。
八、 本办法自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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